《政策与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2024-08-03 09:48:09

《政策与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内容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

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和原创性理论贡献。党的二十大主题,新时代十年的三件大事与三个历史性时刻。

党的二十大主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时代十年的三件大事:一是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三是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这三个成就意义非凡,对中国共产党的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了深远影响。


熟悉: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

总目标: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

总任务: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以及推进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等。

总体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全面推进。这一布局旨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战略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布局旨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布局,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法治建设,加强党的建设,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熟悉新时代党和国家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1、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为世界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2、民主法治改革迈出重大步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文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文化自信明显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中华民族的文化影响力不断提升。

4、民生保障制度基础不断巩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实现了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5、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6、党的建设制度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

7、国防和军队改革开创新局面,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8、党对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日益健全,我国外交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显著提升。


熟悉新时代党和国家发生的历史性变革。

1、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思想以一系列原创性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回答了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成为新时代发展的指路明灯。

2、全面加强了党的领导,通过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使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

3、我国经济实力实现了历史性跃升,这得益于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战略布局,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4、除了以上方面,新时代党和国家发生的历史性变革还体现在多个其他领域,如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等。这些变革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 总的来说,新时代党和国家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是全方位的、深刻的,这些变革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熟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途径。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途径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实现党的理论创新。这一途径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中得到了深刻的体现,也是党能够领导人民完成艰巨任务的关键所在。通过“两个结合”,党能够准确把握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从而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了一系列胜利。因此,坚持“两个结合”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必由之路。

熟悉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

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

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然选择。这一道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积累的丰富宝贵的历史经验,是开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所在。

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包括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宗旨和发展方向。同时,还需要深化改革开放,发扬斗争精神,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重大原则: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包括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这些原则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的共同愿景和奋斗目标。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同时还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此外,还要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在这些任务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发扬斗争精神等原则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掌握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

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任务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在要求,既明确了奋斗目标,又提出了实现途径。为实现这一中心任务,需要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掌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该决定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外,决定还强调了党的领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具体内容。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熟悉:全面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六大任务”。  

一、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五大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包括:

  1.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要求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强调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确保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遵行。

  3.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对法律实施和司法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4.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制度保障,确保法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和统一。

四、六大任务

全面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包括:

  1.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强调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加强宪法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

  2.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政府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3.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4.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素养,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5.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6.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体现了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活动都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或阻碍。通过实现这一总目标,可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幸福安康,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进步。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法治建设。

  3.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在法治建设中,既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注重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

  5.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借鉴其他国家法治经验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3.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及旅游业专项发展规划

一、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增进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发展目标包括:实现旅游经济稳步增长,旅游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提升旅游业国际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形成多元化、高品质的旅游产品体系;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资源保护利用

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要建立健全旅游资源保护机制,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民俗风情等宝贵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通过科学规划、精细管理,提升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和附加值。注重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利用。

三、旅游产品开发创新

创新是旅游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要加快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推出更多具有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市场吸引力的旅游产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旅游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同时,注重旅游产品的多元化和个性化,满足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

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是增强游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的关键。要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完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旅游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五、旅游文化深度融合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要推动旅游与文化的深度融合,深入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打造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加强旅游与文化产业的协同发展,推动演艺、文创、节庆等文化活动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通过旅游传播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

六、旅游形象与市场推广

加强旅游形象塑造和市场推广是提升旅游目的地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有效手段。要制定科学的旅游形象定位和传播策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展示旅游目的地的独特魅力和文化内涵。加强旅游市场分析和预测,精准定位目标市场,制定有效的市场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

七、科技支撑与智慧旅游

科技是旅游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和推广,推动智慧旅游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旅游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发展在线旅游和移动旅游等新兴业态,拓展旅游市场空间和渠道。

八、区域协调与绿色发展

推动区域旅游协调发展是实现旅游业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要加强区域旅游合作与联动,构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区域旅游发展格局。同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推动旅游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通过推广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纲要》)关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发展环境。

一、总体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这一时期,我国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条件深刻变化,进一步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发展机遇

  1. 战略机遇期持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这为我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2. 内部条件优越: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跃上新的大台阶,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

  3. 国际环境有利: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为我国拓展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提供了更多机遇。

三、发展挑战

  1. 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期,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全球能源供需版图深刻变革,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复杂多变。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

  2. 国内矛盾凸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

  3. 改革任务艰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触及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增大。同时,经济转型升级面临诸多挑战,新旧动能转换任务艰巨。

四、应对策略

  1. 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

  2.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3. 推动高质量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4.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

  5. 加强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6.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了解“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战略导向。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保障。

必须遵守的原则:这包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系统观念。这些原则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和实践运用,是指导“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针。

战略导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及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等。这些战略导向旨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同时,也要注重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这些理念为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了解《“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关于“十四五”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保护和利用,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创新提升国内旅游,在国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提下分步有序促进入境旅游、稳步发展出境旅游,着力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旅游强国建设,努力实现旅游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让旅游成为人们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过程,推动旅游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2. 坚持系统观念、筑牢防线: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将疫情防控要求贯彻到旅游业各环节、各领域,坚决切断疫情通过旅游渠道传播的链条。

  3. 坚持旅游为民、旅游带动: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大众特色化、多层次旅游需求,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作用,释放“一业兴、百业旺”的乘数效应,创造更多就业创业机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4. 坚持创新驱动、优质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应用先进科技,推动旅游业态、服务方式、消费模式和管理手段创新提升,发展智慧旅游。

  5.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牢牢守住生态底线,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旅游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现代旅游业体系更加健全,旅游有效供给、优质供给、弹性供给更为丰富,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具体目标包括:

  1. 疫情防控基础更加牢固,科学精准防控要求在旅游业得到全面落实。

  2. 国内旅游蓬勃发展,出入境旅游有序推进,旅游业国际影响力、竞争力明显增强,旅游强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3. 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加快发展。

  4. 旅游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旅游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服务进一步加强,智慧旅游特征明显,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市场主体活力显著增强。

  5. 旅游业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等方面作用更加凸显。

展望2035年,旅游需求多元化、供给品质化、区域协调化、成果共享化特征更加明显,以国家文化公园、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为代表的优质旅游供给更加丰富,旅游业综合功能全面发挥,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基本建成世界旅游强国,为建成文化强国贡献重要力量,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熟悉:《纲要》关于 2035 年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文化建设的三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工程。

《纲要》关于2035年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纲要》),到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此外,2035年的远景目标还包括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

  1. 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发展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等。

  2.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3. 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4. 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5. 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6. 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

文化建设的三项重要任务

根据《纲要》及相关资料,文化建设的三项重要任务分别是:

  1.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措施,提升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2.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

  3. 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加快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

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工程

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工程是《纲要》中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旨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该工程的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建设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

  •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 培育壮大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 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工程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和完善。


熟悉《规划》关于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及专栏1国家智慧旅游建设工程,优化旅游空间布局及专栏3旅游城市布局,构建科学保护利用体系及专栏6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及专栏7 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等任务措施。

一、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及专栏1国家智慧旅游建设工程

1.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政策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景区、博物馆等发展线上数字化体验产品,建设景区监测设施和大数据平台,发展沉浸式体验、虚拟展厅等新型文旅服务。

  • 目标:智慧旅游旨在利用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旅游服务和旅游体验,成为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趋势。

2. 具体措施

  • 构建“1+10+30+N”应用工程:文旅部积极推进“1+10+30+N”智慧旅游建设总体布局,涵盖政策、企业、项目、创新实践等多个方面。

  • 发布解决方案与指南:文旅部联合相关部委发布《智慧旅游场景应用指南(试行)》,明确了10个典型智慧旅游场景应用方向,并遴选出一批示范案例供业界参考。

  • 推动技术创新与应用:加快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及5G、北斗系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普及,提升旅游服务的便利度和安全性。

二、优化旅游空间布局及专栏3旅游城市布局

1. 构建全国旅游空间新格局

  • 格局:综合考虑文脉、地脉、水脉、交通干线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构建“点状辐射、带状串联、网状协同”的全国旅游空间新格局。

  • 重点:以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和丝绸之路旅游带、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等为依托,优化旅游城市和旅游目的地布局。

2. 建设旅游枢纽城市

  • 目标:完善综合交通服务功能,提升对区域旅游的辐射带动作用。

  • 举措:推动更多城市将旅游休闲作为城市基本功能,科学设计布局旅游休闲街区,合理规划建设环城市休闲度假带。

三、构建科学保护利用体系及专栏6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1.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 背景: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是推动新时代文化繁荣发展的重大创新工程,是延续中华民族文化根脉的重大举措。

  • 目标:到2025年,大运河、长城、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基本完成。

  • 举措:深入挖掘和阐释文化内涵,推动文物和文化资源纳入旅游线路、融入旅游景区景点,实现文化传承与旅游发展的有机结合。

2. 保护利用模式创新

  • 原则:坚持文化引领、生态优先,把文化内涵融入旅游业发展全过程。

  • 措施:加强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探索新时代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新路径。

四、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及专栏7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

1. 产品供给体系

  • 目标:加大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力度,激发各类旅游市场主体活力。

  • 举措:推进“旅游+”和“+旅游”,加强文化和旅游业态融合、产品融合、市场融合、服务融合,形成多产业融合发展新局面。

2. 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

  • 目标:提升旅游休闲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 举措: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十四五”时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提升游客体验。


4.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

了解:《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资源发〔2020〕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运〔2021〕6 号)、《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以标准化促进餐饮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意见》(国市监标技发〔2021〕7 号)、《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消防〔2023〕26 号)、《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 号)的主要内容。    

熟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安全带使用保障游客出行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20 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3〕21 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市场发〔2023〕4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118 号)的主要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内容与效力、宪法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根本任务,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丰富且意义深远。以下是对您提出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内容与效力

内容

宪法序言部分详细阐述了中国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回顾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所进行的不懈斗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序言还强调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及中国人民对外和平友好的政策。

效力

宪法序言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宪法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它虽不直接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为宪法条文的理解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背景、政治基础和指导思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序言的规定,不得有违反宪法序言的行为。

二、宪法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指导思想是党和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前进的旗帜。

三、发展道路、奋斗目标

发展道路

我国宪法规定的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道路,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

奋斗目标

我国宪法明确的奋斗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奋斗目标体现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根本利益,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懈追求。

四、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包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五、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政权形式。

  3.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根本制度,也是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

  4. 坚持法治国家:即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6.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内容与效力、宪法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根本任务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政治保障。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组织的构成、任期和权限划分的规定。

一、国家机构组织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元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4.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的事务管理。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7. 监察委员会:国家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保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8. 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9. 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国家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任期规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三、权限划分

宪法对国家机构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以确保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同时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

  3.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4.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制定军事战略和军事政策,对武装力量实施领导和指挥。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和管理地方各项行政事务。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的前提下,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7.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9.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院作出判决和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有着全面而详尽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具体阐述:

一、国家制度

1. 国家性质

  •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 政治制度

  •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

3. 经济制度

  •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明确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

  •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

3. 宗教信仰自由

  •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九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条)。

5. 社会经济权利

  • 包括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以及因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6.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 包括受教育权(《宪法》第四十六条),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7. 妇女保护权

  •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八条)。

8.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 这一点也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作斗争。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 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 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

5. 依法纳税

  • 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是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


(2)宪法相关法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关于首都、国旗、国歌、国徽的规定;

一、首都

  • 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这一规定在历部宪法中均得到确认,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

二、国旗

  • 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主要规定

    1. 国旗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国旗法第二条)。

    2. 国旗制作: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国旗法第二条)。

    3. 升挂场合:规定了多类场所和机构应当每日或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如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各级国家机关、学校等(国旗法第五条、第六条)。

    4. 使用规范:对国旗的升降、下半旗、覆盖国旗等情形作了详细规定,确保国旗的尊严得到维护(国旗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5. 禁止行为:禁止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国旗法第二十三条)。

三、国歌

  • 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 主要规定

    1. 国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法第三条)。

    2. 奏唱场合:规定了多类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国歌法第四条)。

    3. 使用规范:对国歌的标准曲谱、官方录音版本等作了规定,确保国歌的准确奏唱(国歌法第六条)。

    4. 禁止行为:禁止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违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歌法第十五条)。

四、国徽

  • 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 主要规定

    1. 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或相关法条)。

    2. 悬挂场合:规定了多类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等机构和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等场所(国徽法第四条、第五条)。

    3. 使用规范:对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禁止使用情况等作了详细规定,确保国徽的庄重性和尊严(国徽法第六条至第八条)。

综上所述,这三部法律对首都、国旗、国歌、国徽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的尊严和统一,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主义精神。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一、机构设立

第四十八条: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二、主要职责

第四十九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主要包括: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3.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4.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三、工作原则与保障

第五十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二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

四、协作与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第五十四条: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五、案件管辖权

第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如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或者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等严重情况,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在此类案件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

六、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对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律地位、与其他机构的协作、法律解释权及本法施行日期等作出了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总则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二、法律地位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三、法治原则与责任追究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四、立法与执行要求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烈士的历史功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的规定;

一、烈士的历史功勋

第一条、第二条

  •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 尊崇与铭记: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二、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

第七条

  • 法律地位: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

第五条、第六条

  • 烈士纪念日: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也应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并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 其他纪念日活动: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四、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精神传承: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 教育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 文艺创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五、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抚恤优待制度: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 政府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责任:对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或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以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熟悉:《宗教事务条例》关于总则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而制定的条例。以下是对该条例中关于总则、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的相关规定的概述:

总则

  1.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2. 基本原则

    •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3.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活动场所

  1. 定义: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2. 设立条件

    • 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

    •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 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3. 设立程序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次进行审核、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4. 登记与发证

    •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 管理与运营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 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

  1. 活动地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2. 活动规范

    • 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违法活动。

  3. 财产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熟悉:《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关于总则以及朝觐人员确定、境内组织工作、境外组织工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总则

第一条

  • 目的: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规范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维护朝觐活动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组织单位: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活动。

第三条

  • 管理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归口管理全国伊斯兰教朝觐事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地伊斯兰教朝觐事务。

第四条

  • 协同管理: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移民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海关、市场监管、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朝觐人员确定

第十二条

  • 基本条件:公民申请朝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爱国守法,品行端正;

    2. 未参加过朝觐;

    3. 身体健康,心智健全,无不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的病症,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各项宗教活动;

    4. 有能力支付朝觐相关费用,并保证不因朝觐费用支出而影响家庭正常生产生活;

    5.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十三条

  • 报名方式:公民申请朝觐,在户籍所在地的朝觐报名网站上报名;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朝觐报名网站的,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名。

第十四条

  • 初选名单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报名人员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境内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 健康体检:取得朝觐名额人员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并自行交纳。

第二十四条

  • 教育培训: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朝觐人员开展政策法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外事纪律、安全防范、卫生防疫、道德礼仪、海关及出入境规定、领事保护和协助常识、归国后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 组织团体: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中国朝觐工作总团(以下简称总团)。每年朝觐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地方朝觐工作省区团(以下简称省区团)。省区团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分团。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地方朝觐工作综合团(以下简称综合团)。

境外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 境外组织原则:朝觐境外组织工作实行总团统一领导下的省区团、综合团和分团分级负责制,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 总团职责:总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境外朝觐组织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对朝觐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安全教育、组织安排朝觐人员境外餐饮住宿交通等活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职责。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 管理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 非法组织责任:擅自组织公民朝觐或者为非法朝觐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罪行和处罚的规定;

一、分裂国家罪

罪行: 根据该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1.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2. 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处罚

  •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

罪行: 根据该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1. 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2. 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3.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4. 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处罚

  •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根据第二十三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上述犯罪的,也属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恐怖活动罪

该法第三章还规定了恐怖活动罪的相关罪行和处罚,但详细条款较多,以下是部分关键内容:

罪行

  •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恐怖活动。

  • 具体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安全的行为。

处罚

  • 对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为恐怖活动提供培训、资金、物资等支持的行为也属于犯罪,并详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法律保护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保护

  1. 基本保护原则

    •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明确了法律对英雄烈士相关权益的基本保护态度。

  2. 禁止行为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3. 纪念设施保护

    •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以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相关纪念设施及其名称、碑题、碑文等同样受法律保护。

二、相关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 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具体执行时,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规定。

    •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严重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犯罪行为。

  4. 举报与诉讼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与监督

  •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框架及其附则关于本法用语含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框架共设10章112条,具体章节及内容概述如下:

  1. 第一章 总则(共8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2. 第二章 旅游者(共8条):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知悉真实情况、要求按约定提供服务、获得救助和保护等。

  3.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共11条):规定了旅游规划的编制、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旅游促进与保障等内容,强调旅游业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第四章 旅游经营(共29条):详细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业务范围、旅游经营的规则、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确保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5.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共19条):明确了旅游服务合同的类别、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同权益。

  6. 第六章 旅游安全(共7条):确立了旅游安全的责任主体,以及旅游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制度,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7.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共8条):确立了旅游综合监管制度,规定了行业组织自律规范,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8.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共4条):规定了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纠纷处理途径和方法等,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共16条):明确了违反本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以维护旅游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0. 第十章 附则(共2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含义、法律的生效等事项,确保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附则关于本法用语含义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附则部分,对本法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以便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这些定义包括但不限于:

  • 旅游经营者: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 景区: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 包价旅游合同: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总则、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监督管理及主要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总则

1.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立法目的: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2. 国家政策与原则

  •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 发展原则: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 倡导健康旅游方式: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

3. 行业组织与自律

  •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

二、旅游规划和促进

1.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 编制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 编制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2. 旅游规划的衔接与评估

  •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3. 旅游促进措施

  •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支持旅游宣传和推广活动。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三、旅游监督管理

1. 监督管理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 监督检查内容

  • 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二人。

3. 信息共享与联合查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办。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主要法律制度

1. 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

  •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2. 旅游经营规范制度

  • 设立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3. 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 明确了旅游服务合同的类别、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旅游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

  • 确立了旅游安全的责任主体,以及旅游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制度。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1. 合同的订立

  • 合同形式: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 旅游行程安排;

    • 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 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 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 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合同说明: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上述内容(尤其是第二项至第八项)。

2.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 行程单提供: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这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 委托代理: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应在合同中载明相关信息。

  • 行程变更: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若需变更,应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

3. 告知与提示义务

  • 旅行社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在订立合同时,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安全注意事项、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等。

二、相关法律责任

1. 旅行社责任

  • 违约责任: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代订服务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服务时,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责任

  • 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特殊责任情形

  •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因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 合同解除与变更:因特定情形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7.旅游者相关法律制度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种类和适用的规定;

一、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

  1. 警告: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形式,通常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警告的目的是通过谴责和告诫,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2. 罚款:罚款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处罚形式,适用于多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 行政拘留:也称为治安拘留,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法。它通常适用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4.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这种处罚主要针对那些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但违反了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吊销许可证意味着被处罚者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 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上述处罚外,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限期出境是指要求外国人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中国国境,而驱逐出境则是更为严厉的处罚,通常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处罚适用

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 公开、公正: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4. 特定情形的处理

    • 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若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5. 合并执行: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6. 特定物品的处理: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总则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

  • 消费者:根据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经营者:第三条指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交易原则

第四条 交易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国家保护职责

  • 保护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国家还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 法律制定: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参考文章未直接提及,但根据法律精神可以推断)。

  • 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此类行为(参考文章未直接提及,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有之义)。

五、社会监督

  • 共同责任:第六条强调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舆论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被要求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和禁止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多项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3.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 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1. 保护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2. 倡导消费方式: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3. 法律制定与执行: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其实施。

  4. 行政监督:国家通过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 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三、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 提供信息与咨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 参与立法与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 反映与调解: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4. 支持诉讼: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5. 揭露与批评: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四、禁止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禁止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 禁止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禁止强制交易: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3. 禁止侵犯隐私: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4. 禁止不合格产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对于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1. 扰乱单位秩序

    • 行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行为: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处罚:同上。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 行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处罚:同上。

  4. 非法拦截交通工具

    • 行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处罚:同上。

  5. 破坏选举秩序

    • 行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处罚:同上。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此部分详细规定较多,以下仅为示例)

  • 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 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此部分也包含多个具体行为,以下为部分示例)

  • 结伙斗殴

    • 行为:结伙斗殴的。

    • 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财物

    • 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 处罚:同上。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此部分同样包含多个具体行为,如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

五、其他规定

  1.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 处理原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2.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 处理原则: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 处理原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4. 特殊人群的处罚

    • 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5. 醉酒状态

    • 处罚原则: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6. 处罚时效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熟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主要行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以及评审、申辩和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旅游者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主要行为

根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中国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1. 扰乱公共秩序:如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设施:如乱扔垃圾、破坏公共设施等。

  3. 违反社会风俗和民族习惯:如不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4. 损毁文物古迹:如故意破坏或涂画文物古迹。

  5. 参与非法活动:如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6. 危及人身安全:如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7. 破坏生态环境:如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8. 严重扰乱旅游秩序:如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9. 其他行为: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此外,如果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监护人也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 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2. 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详细描述不文明行为的发生过程、方式等。

  3. 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包括对社会、个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4. 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根据不文明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记录期限。

三、评审、申辩和动态管理制度

  1. 评审制度

    •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在形成前,需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该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等组成。

    • 评审主要事项包括: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确定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对已经形成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等。

  2. 申辩制度

    •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 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但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3. 动态管理制度

    •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 根据不文明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等因素,记录期限可进行动态调整。

    • 如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或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产生积极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

  1. 自主选择权

    •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行程安排、服务标准等。

  2. 人格尊严与信仰尊重

    •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3. 安全与救助权

    •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 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4. 信息知情权

    •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并对服务内容进行详细了解。

  5. 便利与优惠

    •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6. 文明旅游要求

    •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相关法律责任

  1. 旅游经营者责任

    •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旅行社违规操作:如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导游、领队违规行为:如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3. 旅游者责任

    •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旅游者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信用档案制度

    •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1.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诚信经营

    • 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 保障安全

    •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4.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5. 提供真实信息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6. 出具凭证和单据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 质量保障

    •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8. 无理由退货

    • 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明码标价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确保价格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10. 标注真实名称和标记

    •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也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二、相关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 行政责任

    •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 经营者如果构成犯罪,如欺诈行为严重构成诈骗罪等,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8.旅行社法律制度

了解:《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总则的规定。

《旅行社条例》总则规定

  1. 制定目的

    •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 监督管理

    •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4. 经营原则

    •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5. 行业组织作用

    •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总则规定

作为对《旅行社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 服务内容

    • 详细列举了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以及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等。

  2. 业务定义

    • 明确了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具体含义,为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提供了清晰的界定。

  3. 监督管理

    • 强调了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确保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4. 行业发展方向

    •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推动旅游行业的整体提升。

  5. 营业设施要求

    • 规定了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以及具备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等,以确保旅行社能够正常开展业务并提供优质服务。


了解:《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关于总则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文化和旅游市场的长效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同时,本规定也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中的行为。

三、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信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2. 公平公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奖惩措施等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信用为本:以信用为核心,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4. 社会共治:鼓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法律依据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文件。

五、管理对象

本规定的管理对象主要为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这些主体在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时,其信用状况将受到本规定的监管和评价。

六、奖惩措施

  1. 守信激励: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将给予政策扶持、项目优先、资金补助等激励措施,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2. 失信惩戒: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将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加强监管、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信用修复

本规定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已纠正的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将其移出失信名单,恢复其正常信用状态。

八、信用评价

本规定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的标准、方法和程序。通过采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消费者评价等多维度数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或信用评分。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奖惩措施、优化监管方式的重要依据。


了解:《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总则、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总则

1. 立法目的与依据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在线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在线旅游辅助服务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3. 基本原则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真实、公平、自愿的原则,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4. 鼓励创新与发展

鼓励在线旅游经营者运用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在线旅游行业创新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

5.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监督检查

6. 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7.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在线旅游监管平台、旅游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监测;

(二)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向旅游者、在线旅游辅助服务经营者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在线旅游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对于严重失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旅行社设立与变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要对旅游行业的整体规范进行了规定,但并未直接详细规定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条件。然而,该法为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强调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旅游服务的规范化等原则。

二、《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

  1. 设立条件

    •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在取得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资格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条件下,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程序

    •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变更手续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经营场所与设施

    •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一定要求,包括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且营业用房应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包括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以及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2. 质量保证金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人民币。

  3. 申请与变更

    •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具体文件要求、现场检查流程以及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的特别申请规定等,均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熟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关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失信主体的分类、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的规定。

  1. 信息采集原则

    •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信用信息。

  2. 信息采集内容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以及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3. 信息归集方式

    •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二、失信主体的分类

  1. 分类标准

    •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2.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

    •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若存在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提供含有禁止内容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并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若存在类似行为,如欺骗、擅自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也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3. 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情形

    • 包括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认定情形;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等。

三、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1. 公开原则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公开方式

    • 失信主体信息应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3. 共享机制

    •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

  4. 查询权利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通过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信用管理,保护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关于旅行社经营范围、经营原则、经营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旅行社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

1. 旅行社经营范围

  • 《旅游法》未直接列出旅行社的具体经营范围,但依据其立法目的和条款,旅行社可以从事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各种服务,包括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等。

2. 经营原则

  • 诚信经营: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六条)。

  • 尊重权益: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条)。

3. 经营规范

  • 信息真实: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八条)。

  • 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4.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 《旅游法》虽未直接规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制度,但提到了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可能包括保证金制度。

5. 旅行社权利和义务

  • 权利:旅游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经营,拒绝旅游者的不合理要求等。

  • 义务: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尊重旅游者的各项权利等。

6. 相关法律责任

  •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1. 旅行社经营范围

  • 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港澳台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等相关业务;国内旅行社主要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第四条、第五条)。

2. 经营原则

  •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第四条)。

3. 经营规范

  •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

4.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 旅行社需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

5. 旅行社权利和义务

  • 权利:旅行社有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拒绝非法要求等。

  • 义务:旅行社有义务为旅游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权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6. 相关法律责任

  •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支取和管理方式。

  • 旅行社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2. 存款与取款

  • 旅行社需要持相关证件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并与银行签订协议(第七条)。

  •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应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第五条)。

3. 保证金的使用

  • 在特定情况下,如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失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等)。


掌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关于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管理措施、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的规定;

一、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

  1. 失信主体分类

    •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轻微失信主体

  2.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

    •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若存在如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提供违法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擅自从事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若存在类似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3. 认定程序

    • 认定过程包括告知、陈述与申辩、认定和决定与送达四个步骤,确保当事人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管理措施

  1. 守信激励

    •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2. 失信惩戒

    • 对于失信主体,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限制或禁止参与某些市场活动、取消相关资质等。

三、信用修复

  1. 修复原则

    •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修复工作。

  2. 修复条件与程序

    • 失信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修复过程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等步骤。

    • 对于满足特定情形的失信主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主动实施信用修复。

四、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1. 信用评价

    •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2. 信用承诺

    • 鼓励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信用承诺书将作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


掌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在线旅游经营者运营、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运营要求

  1. 安全保障与应急预案

    • 暂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

    • 平台经营者还需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2. 网络安全

    • 在线旅游经营者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正常开展。

  3. 经营许可与真实性核验

    •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平台经营者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同时,应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

  4. 信息发布与服务提供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5. 旅游者评价权保护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6. 数据保护与隐私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

  7. 公平交易

    • 禁止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8. 投诉处理与先行赔付

    • 平台经营者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时,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并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二、法律责任

  1.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于违反暂行规定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信用监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适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官方网站公示。对于严重违法失信者,将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3. 行政指导与约谈

    • 对于存在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9.导游法律制度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执业许可制度及导游从事领队服务条件的规定。

一、导游资格考试制度

1.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报考条件: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 考试与发证: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 《导游管理办法》

  • 考试管理: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并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二、导游执业许可制度

1.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取得导游证的条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 导游证的有效期与换发: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2. 《导游管理办法》

  • 电子导游证: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携带电子导游证,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申请与审核:申请取得导游证需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

三、导游从事领队服务条件

1. 直接规定

  • 在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规中,并未直接对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具体条件进行明确规定。领队服务通常涉及出入境旅游,可能需要导游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语言能力、国际关系处理能力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 间接相关

  • 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导游从事领队服务需要更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这些通常通过导游的等级考核、服务评价以及实际工作经验来体现。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提到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 特殊培训与认证:在实际操作中,导游可能还需要接受专门的领队服务培训,并通过相关认证,以确保其具备从事领队服务的能力和资格。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关于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导游执业管理

1. 导游执业许可

  • 取得条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需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导游证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和管理,采用电子证件形式。

  •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

2. 导游行为规范

  •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严格执行计划:导游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安全警示:导游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1. 执业保障

  • 法律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包括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

  • 培训与发展: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促进导游职业发展(来源:《导游管理办法》第四条)。

2. 激励措施

  • 等级考核与星级评价: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对优秀导游进行表彰和奖励(来源:《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

  • 社会支持: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来源:《导游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1. 导游的权利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权利义务相关知识)。

  •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在特定情况下,导游有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需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并报告旅行社(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申诉与诉讼权: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导游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来源:导游权利义务相关知识)。

2. 导游的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导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权利义务相关知识)。

  • 提供服务:导游应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等(来源:《导游管理办法》及导游权利义务相关知识)。

  • 安全警示与保护:导游应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旅游者安全(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四、相关法律责任

  • 违反执业规范: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兜售物品等,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导游证等(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

  • 侵害旅游者权益:导游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如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民法基本常识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基本规定的内容,自然人的监护制度、法人的一般规定、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基本规定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1. 监护人的确定

  • 未成年人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成年人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其他监护方式

  •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临时监护: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3. 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法人的一般规定

1. 法人的定义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 法人的责任

  •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5. 法人的住所

  •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

1. 民事责任的承担

  •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形式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3. 共同责任

  •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意思表示和代理制度的规定。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民事权利能力

  • 定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规定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来源:《民法典》第十三条)。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来源:《民法典》第十四条)。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来源:《民法典》第十六条)。

2. 民事行为能力

  • 分类: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 规定

    •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来源:《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源:《民法典》第十八条)。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来源:《民法典》第十九条)。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来源:《民法典》第二十条)。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来源:《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二、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

  • 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 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 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意思表示

  • 生效时间

    •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生效时间(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 撤回与解释

    •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但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四、代理制度

  • 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 分类: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 一般规定

    •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来源:《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条款未直接列出)。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虽不在总则第一章,但属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 委托代理

    •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来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 代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来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行为人能够理解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成年人通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则可能具有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相一致。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误解等因素的影响,而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的决定。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基本要求。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认为是无效的。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这通常被称为“通谋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虽然表面上达成了某种协议,但实际上双方都没有真正履行该协议的意图。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该民事法律行为仍然可能有效。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或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赌博、色情等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七条):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如果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撤销。

  4.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5.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四、撤销权的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在以下情形下消灭: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

五、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部分内容与其他部分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其他部分仍然可以保持有效。

六、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关于一般规定以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 调整范围:第四编主要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九百八十九条)。

  •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上述权利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条)。

  • 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二条)。

  • 权利许可: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九百九十三条)。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二条)。

  •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三条)。

  •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四条)。

  • 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一千零五条)。

  • 器官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第一千零六条)。

三、肖像权

  • 肖像权定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 权利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合理使用:合理实施某些行为(如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等)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

四、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 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 信息处理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需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2)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订立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格式条款的规定。

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四条)。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约束力的体现

    • 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要素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 合同订立形式

    •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条)。

  2. 合同主要条款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第四百七十条)。

三、格式条款的规定

  1. 定义与特点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六条)。

  2. 提供方的义务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百九十六条)。

  3.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 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四百九十七条)。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定。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零九条)。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仅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还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时间等要素来全面履行。

  2. 诚信原则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零九条)。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并应当积极协助对方履行合同。

  3. 绿色原则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零九条)。这是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而设定的原则。

二、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

  1. 补充协议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第五百一十条)。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存在未明确约定的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来补充完善。

  2.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第五百一十条)。这有助于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来明确合同条款,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定

  1. 质量要求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

  2. 价款或报酬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

  3. 履行地点

    •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

  4. 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百一十一条)。

  5. 履行方式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

  6. 履行费用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一十一条)。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定金罚则、客运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内容有修改的需求,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变更。

合同的转让

  •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 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但会导致合同主体的变化,即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

  • 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在转让合同义务时,通常需要取得原合同权利人的同意;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应及时通知原合同义务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的解除规定

  • 在达成协议后,各方可自行决定解约。

  •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就某些情形约定为解约条件。当这些条件成立且享有解约权的一方将决定实施解约,并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通知传输至接收方之时,合同即刻失效。

  • 如一方对解约持有异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确认解约的有效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种类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 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 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

  4. 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5. 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

  • 定金罚则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客运合同的规定

  •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客运合同涉及旅客的乘坐、行李的运送等方面,并对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旅客的携带物品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委托合同的规定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委托合同中对委托人的指示权、受托人的处理事务义务、转委托、报酬和费用负担、合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责任、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双方违约和过失相抵规则、第三人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

定义与适用范围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责任免除与通知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责任

  • 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合同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 但若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免除其之前的违约责任。

三、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 虽然没有直接条文明确表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导出这一义务的精神。

  • 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四、双方违约和过失相抵规则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而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这一规则体现了公平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五、第三人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即,虽然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违约方仍需向对方承担责任。

  • 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关于一般规定的内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1.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2. 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 共同侵权与教唆、帮助侵权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共同侵权、教唆侵权、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公平责任原则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1.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三、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

  •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四、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关于监护人、用人单位、教育机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1. 一般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委托监护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教育机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该规定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负有举证责任,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责任主体

  •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顺序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五、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1.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特定领域责任

  • 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物品、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领域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主体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能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除外。

这些规定为处理监护人、用人单位、教育机构、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高度危险活动等方面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关于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责任,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还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11.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了解:《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旅游突发事件等级及相关罚则,关于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要求;

一、引言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安全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对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处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旨在概述该办法中关于旅游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相关罚则、信息上报要求、上报内容要点、后续总结报告及境外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各级别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具体指标,旨在确保各级政府和旅游企业能够根据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突发事件罚则概述

对于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在旅游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处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罚则可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相关证照、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罚则的制定旨在强化旅游行业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信息上报要求

  1. 时效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在最短时间内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 准确性:上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隐瞒、谎报或漏报。对于关键信息的模糊或缺失,应及时补充完善。

  3. 规范性:信息上报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流程,确保信息的规范性和可读性。这有助于上级部门快速了解事件情况,作出正确决策。

五、上报内容要点

  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初步判断的原因。

  2. 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

  3.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成效。

  4. 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5.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后续总结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相关单位应编写后续总结报告,对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事件基本情况回顾。

  2. 应急响应及处置过程总结。

  3.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4. 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

  5. 对未来工作的建议与展望。

七、境外突发事件处理

对于涉及境外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按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及国际惯例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获取事件信息,协助做好游客的救援、安抚及善后工作。同时,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维护国家形象和旅游业的稳定发展。


了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义务的规定;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界定

定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 体育比赛活动;

  2.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 展览、展销等活动;

  4.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不适用情况: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二、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义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以确保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1.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参加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2. 遵守管理制度: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3. 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活动场所。

  4. 服从安全管理: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均源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总结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每位参与者都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活动环境。同时,活动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1. 知情权

    •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 建议权

    •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批评、检举、控告权

    •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拒绝权

    •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紧急避险权

    •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 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9. 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权(针对高危行业):

    •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个人安全。

  3.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

    •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危险报告

    •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 应急响应

    •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关于旅游安全保障、安全管理、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 旅游安全保障

  • 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九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十二条)。

  • 特殊群体保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一条)。

2. 旅游安全管理

  • 政府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旅游发展规划,确保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旅游服务标准: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二、《旅行社条例》

1. 旅行社设立与经营

  • 设立条件: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第六条)。

  • 许可与备案:设立旅行社及分社需向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变更事项或终止经营需进行备案(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 旅游安全管理

  • 质量保证金:旅行社需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十三条)。

三、《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1. 旅游安全主体责任

  • 旅游经营者责任: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第四条)。

  • 从业人员培训: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九条)。

2.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

  • 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三条)。

  • 报告与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1. 责任保险制度

  • 投保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二条)。

  • 保险责任: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四条)。

2. 赔偿与保险管理

  • 赔偿程序: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十九条)。

  • 监管与处罚: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在责任保险方面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综上所述,这四部法规共同构建了我国旅游安全保障、安全管理及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掌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旅游经营者安全经营义务与责任、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的规定;

一、引言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安全成为行业内外关注的重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经营义务与责任,以及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旨在构建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经营义务

1. 制度建设:旅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实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进行。

2. 设施安全:定期对旅游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 服务质量: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对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环节进行充分告知和提示。

三、从业人员培训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技能、旅游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突发事件应对

1. 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救援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2. 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五、风险提示制度

1. 目的地安全风险评估:旅游目的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因素。

2. 风险提示发布: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提醒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注意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 信息更新:旅游目的地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旅游目的地的安全形势变化,及时更新安全风险提示信息,确保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安全信息。

六、旅游者责任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也应承担一定的安全责任。旅游者应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参与危险活动或前往危险区域。同时,旅游者也应关注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提示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七、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同时,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突发事件的界定、种类、级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义务、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的规定。

一、突发事件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种类

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 事故灾难:如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泄漏等。

  3. 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问题等。

  4. 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

三、突发事件的级别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义务

  1. 参与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措施。

  2. 储备物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以备不时之需。

  3. 自救与互救:在紧急情况下,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应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1. 监测与收集信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2. 预警发布: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讯发布通道,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接收。

  3. 预警期措施: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潜在的突发事件,如加强监测、调配资源等。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

  1. 应急响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具体的应急响应级别。

  2. 应急处置措施: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如疏散人群、封锁现场、提供医疗救助等。

  3. 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同时鼓励和支持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 事后恢复与重建: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恢复秩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受灾地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尽快恢复。


12.入出境及交通法律制度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一、运输凭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未直接对运输凭证的具体形式或内容做出详细列举,但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航空运输实践,运输凭证通常指的是机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等能够证明运输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文件或电子记录。这些凭证是旅客或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出具客票,作为旅客乘坐该航班的凭证。同时,对于托运行李和货物,承运人也会出具相应的行李票和航空货运单,作为行李或货物已经交付运输的证明。这些凭证上通常会载明旅客或托运人的姓名、航班信息、行李或货物的重量、数量、目的地等关键信息。

二、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 行李损失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也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行李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 货物损失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继续):对于货物而言,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包装不良、战争或武装冲突、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4. 延误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5. 责任免除与减轻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关于铁路运输营业中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铁路运输合同

  1. 定义: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来源于多个参考文章)

  2. 合同责任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来源于参考文章1和参考文章2)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付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要求赔偿。(来源于参考文章1和参考文章2)

二、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1. 安全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来源于参考文章1、参考文章2和参考文章3)

  2. 服务保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包括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等。(来源于参考文章2)

  3. 污染防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来源于参考文章1和参考文章2)

  4. 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根据是否保价运输以及损失原因有所不同。(来源于参考文章1和参考文章2)

三、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依据车票乘车:旅客有权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来源于参考文章4)

  2. 要求服务与安全: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来源于参考文章4)

  3. 损害赔偿: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及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来源于参考文章4)

义务

  1. 支付费用:旅客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来源于参考文章4)

  2. 遵守规章:旅客应当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来源于参考文章4)

  3. 爱护设施:旅客应当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来源于参考文章4)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客运经营的规定;

一、铁路运输合同

  1. 定义: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来源于多个参考文章)

  2. 合同责任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来源于参考文章1和参考文章2)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付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要求赔偿。(来源于参考文章1和参考文章2)

二、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1. 安全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来源于参考文章1、参考文章2和参考文章3)

  2. 服务保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包括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等。(来源于参考文章2)

  3. 污染防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来源于参考文章1和参考文章2)

  4. 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根据是否保价运输以及损失原因有所不同。(来源于参考文章1和参考文章2)

三、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依据车票乘车:旅客有权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来源于参考文章4)

  2. 要求服务与安全: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来源于参考文章4)

  3. 损害赔偿: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及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来源于参考文章4)

义务

  1. 支付费用:旅客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来源于参考文章4)

  2. 遵守规章:旅客应当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来源于参考文章4)

  3. 爱护设施:旅客应当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来源于参考文章4)


了解:《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关于水路运输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票价与运输服务

  1. 票价公平透明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

    • 禁止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 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2. 依法诚信经营

    • 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 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与真实性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

三、个人信息保护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泄露或用于其他不正当目的。

四、安全警示与说明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安全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确保旅客充分了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五、其他相关规定

虽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未直接列出所有关于承运人和旅客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但根据水路运输的特性和一般法律原则,还可以推断出以下可能涉及的权利义务:

  • 承运人义务

    •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运输设施。

    •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完成运输任务。

    • 在运输过程中尽力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在发生运输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旅客权利

    • 要求承运人提供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

    • 对承运人的服务提出合理建议和投诉。

    • 在运输过程中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 在发生运输事故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劫持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刀具等乘坐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损毁移动航空设施、聚众扰乱机场秩序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劫持航空器

  • 法律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二、危及飞行安全

  • 法律责任

    •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刀具等乘坐航空器

  •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也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四、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

  • 法律责任: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五、损毁移动航空设施

  • 法律责任: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六、聚众扰乱机场秩序

  • 法律责任: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 义务性规定

  • 申请办理证件: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若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还需取得前往国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除非中国政府与该国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

  • 接受边防检查: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后方可出境入境。

  • 遵守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出入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禁止性规定

  • 非法出入境:禁止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入境证件,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不得逃避边防检查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出入境。

  • 特定人员限制出境:包括未持有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地区遣返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3. 相关法律责任

  •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相关规定

1. 义务性规定

  • 申请办理护照: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 提供真实信息:申请护照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 禁止性规定

  • 伪造、变造护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 非法使用护照: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是严格禁止的。

3. 相关法律责任

  • 对于伪造、变造、骗取护照或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以及护照的收缴或宣布作废等。


13.食品、住宿、娱乐法律制度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1.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这一方针,旨在通过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 政府监管体系

    •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4. 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 食品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5. 社会监督与宣传教育

    •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

    • 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6.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为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政策提供依据。

二、相关法律责任

  1.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食品生产经营者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对于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行为,法律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饭店经营者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饭店经营者的权利

  1. 要求合理付费的权利

    • 饭店作为经营主体,有权要求宾客按照明码标价的服务产品合理付费。

  2. 要求赔偿饭店损失的权利

    • 客人在饭店住宿期间有义务爱护饭店的财物,如有损坏,饭店有权要求客人按质赔偿。

二、饭店经营者的义务

  1. 诚信经营与公平竞争

    • 《旅游法》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包括饭店)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2. 提供安全、合格的住宿条件

    • 饭店有义务为客人提供安全、合格的住宿环境,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监控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 保护客人隐私

    • 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应尊重并保护客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或不当使用客人的个人信息。

  4. 明确告知与信息披露

    • 饭店应明确告知客人服务项目的价格、内容、标准等信息,确保客人能够充分了解并自主选择所需服务。

  5. 遵守法律法规

    • 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旅游、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相关法律责任

  1. 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工作人员如违反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责任

    • 如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3.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责任

    • 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如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将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熟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娱乐场所的设立和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引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本条例详细规定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旨在促进娱乐场所行业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1. 设立规则

1.1 设立条件

  • 基本条件: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 场所设施:娱乐场所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包括良好的通风、照明、安全出口等设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

  • 人员要求: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

  • 资金要求:设立娱乐场所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审批程序

娱乐场所的设立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文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规则

2.1 经营范围

娱乐场所应按照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从事违法活动。

2.2 营业时间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应遵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禁止的时间段内营业,以保障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2.3 禁止事项

  • 禁止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 禁止播放、表演含有色情、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节目或游戏。

  •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其身心健康的娱乐服务。

2.4 服务质量

娱乐场所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强迫消费等行为。

3. 监督管理

3.1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娱乐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 信息公开

娱乐场所应当公开其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3.3 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4. 法律责任

4.1 违法经营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扩大经营范围、从事违法活动或提供不适宜未成年人娱乐服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4.2 管理人员责任

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娱乐场所发生违法行为的,除对娱乐场所进行处罚外,还应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在娱乐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确保娱乐场所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娱乐场所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合法的娱乐服务。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 应急预案制定

    •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2. 企业责任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事故报告与通报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 应急处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封存检验、信息发布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二、相关法律责任

  1. 隐瞒、谎报、缓报的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违反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的责任

    • 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果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企业责任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如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等,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三、制度目的与原则

  1. 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 原则

    • 预防为主:通过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预防措施,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 快速反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 依法处置: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4.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了解:《博物馆条例》关于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的原则、设立条件、社会服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的原则

  1. 服务方向: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2. 贴近原则:博物馆的服务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旨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博物馆的设立条件

根据《博物馆条例》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固定的馆址:博物馆需要拥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

  2. 藏品与研究资料:应具备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3. 专业技术人员:需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办馆资金和经费:具备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5. 安全设施与制度: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博物馆的社会服务

博物馆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陈列展览:博物馆通过举办各类陈列展览,向公众展示藏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展览内容需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等。

  2. 教育与研究:博物馆还承担着教育和研究的功能,通过提供讲解服务、举办讲座、出版研究成果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文化素养和知识水平。

  3. 公共服务:博物馆应向公众提供便捷的参观服务,包括开放时间公告、门票预订、导览服务等,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博物馆的信息和服务。

四、相关法律责任

《博物馆条例》还规定了博物馆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 违规处理:对于取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博物馆,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或撤销登记等处罚。

  2. 商业经营活动限制: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若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也不得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违反此规定的博物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开放与优惠要求: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应向公众开放,并应依照规定实行免费或其他优惠措施。未履行此义务的博物馆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责令改正或撤销登记等处罚。


了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规定;

一、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自然遗产则是指以下三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地理和生物结构:

  1.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二、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国家保护方面,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保证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缔约国应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国际保护方面,公约强调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缔约国在充分尊重遗产所在国主权和不损害国家立法规定财产权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并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相关遗产。此外,公约还禁止缔约国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缔约国领土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规定

世界遗产委员会是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建立的一个政府间委员会,旨在支持缔约国保存和确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努力。其具体规定包括:

  1. 组成与选举: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当缔约国数量达到40个后,委员会成员国数目将增至21个。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

  2. 职能与任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缔约国递交的遗产清单,制定、更新和出版《世界遗产目录》及《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确定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目录的标准,并与有关国家商定协调和鼓励相关研究。

  3. 咨询与合作: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及国际自然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参加会议。

  4. 管理与运作:委员会成员应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并通过其议事规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委员会可随时邀请公共或私立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就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缔约国的作用、其他保护措施的规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手工艺。

二、缔约国的作用

缔约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包括:

  1. 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等各个方面。

  2. 参与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包括信息共享、经验交流和技术援助等。

  3. 定期报告:各缔约国应按照规定,定期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包括其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章条例及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三、其他保护措施

除了上述缔约国的作用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1. 清单制度: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并定期加以更新。这些清单有助于确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 教育普及: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价值,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尊重。

  3. 社区参与: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确保他们在保护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发言权。

  4. 国际援助: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国际援助,支持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努力。


熟悉:《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风景名胜区及其设立、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风景名胜区定义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些区域通常具有独特性、稀有性和完整性,是国家重要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弘扬民族文化、推动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条件

  1. 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价值突出:区域需具备显著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

  2. 资源集中且环境优美: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融合,整体环境适宜游览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

  3. 具备必要的游览、服务条件:包括交通、通讯、安全保障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4. 界限清楚,便于管理:区域范围明确,便于有效实施保护和管理措施。

设立程序

  1. 申请与论证: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和相关资料。

  2. 审查与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3. 公布与规划: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予以公布,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规划与编制要求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 科学性与合理性:规划应基于详细调查和评估,确保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2. 保护优先:在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和相关设施建设。

  3. 分区管理:明确划分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实施差别化管理,核心景区内严格控制建设活动。

  4. 公众参与: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保护原则与措施

保护原则

  1. 自然性与原真性: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始状态和特色。

  2. 整体性: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结构和功能,保持生态平衡。

  3. 可持续利用:在确保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和文化资源。

保护措施

  1. 严格限制建设活动:在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除必要的保护、管理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

  2. 加强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实施生态保护工程,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登记、建档和修缮。

五、利用与管理规范

利用原则

  1. 合理利用: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承载能力和资源状况,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和旅游设施建设。

  2. 注重文化内涵:深入挖掘和展示风景名胜区的文化内涵,提升旅游品质和文化品位。

管理规范

  1.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

  2. 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景区安全。

  3. 促进社区参与:鼓励和支持当地社区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共赢发展。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

对于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1. 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民事责任:因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确保《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效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措施和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与传播的规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包括但不限于:

  1.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 传统体育和游艺。

  6.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和原则

  1. 保护措施

    •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

    • 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2. 保护原则

    •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 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与传播

  1. 传承

    •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等条件。

  2. 传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如媒体宣传、教育普及、文化活动等,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其传承和传播。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 建立名录

    •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 评审与公示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需经过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并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 保护规划

    •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及其类别、设立条件、区域构成、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及其类别

定义: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类别: 自然保护区根据其在国内外的重要性、科学价值等因素,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进一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修订)

二、设立条件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

三、区域构成

自然保护区通常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

  • 核心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特别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 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 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 外围保护地带: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七条)

四、管理

管理体制: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而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自然保护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资源,协助科学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等。(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例如,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行为,都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条款请参考条例原文)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适用范围、文物工作方针、所有权归属,不可移动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等活动。其保护的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以及与文物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这些文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陶瓷器、青铜器、书画、玉器、金银器、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文物工作方针

《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一方针强调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同时注重抢救濒危文物,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并加强文物管理,确保文物安全。(来源:百度教育)

三、所有权归属

  1. 国家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这些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这些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

五、民间收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藏文物:

  •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 从文物商店购买;

  • 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这些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除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六、文物出境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依法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文物出境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指定口岸出境。(来源:成县人民政府)

七、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 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 走私文物的;

  •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 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5.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了解:旅游纠纷及其特点,《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旅游投诉及其管辖的规定。

旅游纠纷的特点

  1. 内容复杂:旅游活动涉及面很广,不仅涉及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六大要素(食、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性服务行为,还跨越了不同的行业与领域,因此产生的旅游纠纷也就多种多样。

  2. 主体多元:旅游纠纷的主体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如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点等),还可能涉及旅游经营者之间以及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纠纷。

  3. 中心突出:旅游纠纷是关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益的争议,主要围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因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购买商品或提供商品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展开。

  4. 性质明确:旅游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旅游活动主体之间,多为人身、财产关系的争议,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

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旅游投诉及其管辖的规定

旅游投诉的定义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旅游投诉的管辖规定

  1. 管辖原则

    •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2. 投诉受理条件

    • 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 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 投诉方式

    •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等。

    •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

  4. 不予受理的情形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 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 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 不符合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 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5. 投诉处理流程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 受理投诉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则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寻求和解。这种方式通常快速且成本较低,有助于快速解决争议。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和解,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这些组织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这些部门会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事先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争议,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二、消费者求偿对象

  • 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如果损害是由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造成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 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企业变更后的求偿对象

  •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原企业已经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四、违法经营者责任

  • 对于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旅游纠纷的定义与范围

  1. 旅游纠纷的定义

    •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 “旅游经营者”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 “旅游辅助服务者”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也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旅游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 合同履行的责任

    • 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 旅游辅助服务者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的,旅游者可以起诉旅游经营者,法院可追加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

  2. 合同变更与解除

    •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请求解除合同,但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可请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亦可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

三、旅游安全与责任承担

  1. 安全保障义务

    •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否则需承担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

    •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未经同意公开其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旅游纠纷的解决与赔偿

  1. 纠纷解决方式

    • 旅游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赔偿原则

    • 旅游者因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过错遭受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 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旅游业务、准许挂靠等行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3. 特殊规定

    • 因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旅游者可请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提示、救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重要条款

  1. 格式条款的效力

    •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自身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2. 保险责任

    •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的,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起诉时,法院可应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3. 转让与挂靠

    •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或准许挂靠导致旅游者损害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六、法律适用与生效时间

  •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为旅游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掌握:《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旅游投诉案件受理和处理制度的规定;

一、受理范围与条件

  1. 受理范围

    • 投诉人可以就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因旅游经营者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等情形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在受理范围之内。

  2. 受理条件

    • 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 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受理程序

  1. 提交投诉

    • 投诉人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一式两份,并载明投诉人的基本信息、被投诉人的信息、投诉请求、理由及相关事实根据。

    • 对于投诉事项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登记。

  2. 审核与处理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对于本机构无管辖权的投诉,应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处理制度

  1. 调解制度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并达成协议。

  2. 处理程序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相关投诉材料。

    • 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 被投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 证据提供与审查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自己的投诉或答辩提供证据。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自行收集或召集当事人进行调查。

  4. 鉴定与检测

    •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检测部门进行。

    •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自行向法定鉴定或检测机构申请。

  5. 处理结果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

    •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作出处理:

  6. 特殊情形处理

    • 在特定情况下,如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失,或旅行社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旅游者滞留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或提出相关建议。

四、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1. 信息公开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2. 档案管理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掌握:《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关于旅游主管部门调解旅游纠纷时执行的赔偿依据的规定。

一、旅行社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1. 预付款退还与违约金

    •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 直接经济损失与额外违约金

    •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二、导游服务违规的赔偿规定

  1. 擅自增加项目费用

    • 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2. 擅自离团责任

    • 导游在旅行途中,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餐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3. 索要小费行为

    • 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被索要小费的2倍。

三、特定服务项目的赔偿规定

  1. 遗漏旅游景点

    • 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2. 非约定购物安排

    • 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 购物商品问题

    •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 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四、法律依据与调解原则

  • 旅游主管部门在调解旅游纠纷时,应依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调解方案。

  •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6.时事政治熟悉:2023 年 10 月以来的国内外时事政治。